浅议我国企业债券管理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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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毕颖[1] 李进章[1] 

机构地区:[1]河北财经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出  处:《河北法学》1993年第4期29-30,共2页Hebei Law Science

摘  要:1987年3月27日施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我国现行的关于企业债券管理的法规,它实施6年来,对于保障证券发行者、购买者及代理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债券筹资行为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向成熟化发展,《暂行条例》的有些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明显表现出自身的缺陷,很难全面规范企业的债券筹资活动,影响了企业搞活与转换经营机制。应对《暂行条例》的某些条款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本文就此谈点粗浅意见。 一。

关 键 词:企业债券市场 企业债券管理 立法的缺陷 暂行条例 我国企业 发行债券 利率 发行企业 债券发行 抵押条款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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