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对西南民族地区的设治和经营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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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尤中[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档案系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68-77,共10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摘  要:到了清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仍然没有发生带根本性的转变,因而清王朝采取了一些适应地方民族情况的特殊措施:1、先后在四川、云南、贵州建立政权机构,并在明代的基础上对政区进行了局部的调整。2、派兵进入西藏,巩固了西藏的统一局面,并订定“善后章程”,进一步使封建中央集权与西藏地方自治结合起来,稳定了西藏的政局。3、在部分少数民族中继续执行元、明以来行之有效的土司制度。4、继续进行改土归流。5、继续向边境移民垦殖,其特点是:在靠内的少数民族地区填补明代移民垦殖活动的空白,同时把移民垦殖活动推向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

关 键 词:土司 公元 土把总 官司 西南民族地区 流官 设治 赵尔丰 垦殖活动 贵州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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