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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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远[1] 

机构地区:[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3年第6期32-33,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计算机软件主体的确定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主体即软件著作主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其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也依法受到保护.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

关 键 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法 侵权软件 合作开发 计算机程序 开发者 表现形式 人民法院 书面协议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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