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追缴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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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子才 

机构地区:[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3年第11期18-20,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部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关 键 词:无效经济合同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 经济合同法 返还财产 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 违法行为 法律后果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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