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追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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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吉龙 周培敏 

机构地区:[1]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3年第7期9-11,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人民法院在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追缴的情形日益增多.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追缴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把握失当,有的法院对违法行为应该适用追缴的却没有适用,从而放纵了违法行为;有的法院对不应当适用追缴的却予以适用,制裁面过宽.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可以适用追缴,那么在何种情况法院方可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适用追缴呢?本文就此问题,略陈管见.

关 键 词:无效经济合同 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违法行为 合同当事人 审判实践 经济合同纠纷 财产 人民法院 无效合同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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