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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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甘培根 王丹 

出  处:《中国金融》1993年第6期44-46,共3页China Finance

摘  要:西方国家管理和监督银行的国际协调始于70年代。1975年2月,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瑞士12国的中央银行代表成立了一个常设监督机构,即巴塞尔委员会。1975年9月,委员会形成了第一个文件,主要精神是任何海外银行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一般称它为“神圣公约”;1983年,委员会又通过第二个文件,主要是对第一个文件的修改。以后经过多次修订,于1988年7月正式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建议》,即巴塞尔协议。

关 键 词:巴塞尔协议 西方银行业 表外业务 国际协调 风险 资本充足比率 国际银行业 资产负债表 巴塞尔委员会 资产负债管理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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