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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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潇 

出  处:《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28-29,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它包括因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特定的亲属关系。本文仅谈因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之间的结婚问题。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并将产生一系列的亲属后果。有人认为因收养构成的拟制血亲不受《婚姻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限制。那么,法律是不是允许有收养关系之间的任何亲属随意结婚呢?我们认为是不允许的。对此,浅谈两点看法: 一、不允许的法律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第20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关 键 词:收养关系 婚姻法 拟制血亲 继父母子女关系 直系血亲 法律拟制 亲属关系 养子女 收养法 养父母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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