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涉外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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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军[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

出  处:《金融理论与实践》1992年第2期64-64,共1页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摘  要:公民在每一项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欺骗、隐瞒;信用则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在涉外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其有“最大诚信”,即要求当事人具有的诚信程度,要比一般民事活动严格。在一般民事活动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特别提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将有关标的各种情况特别是标的缺陷告知对方当事人。如我们购买一台电冰箱,售货员除告诉冰箱的一般性能外,即使不告诉我们该电冰箱不具备哪些功能。

关 键 词:最大诚信原则 民事活动 保险人 保险法律关系 对方当事人 另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 海上保险 各方当事人 电冰箱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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