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实施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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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家骏 

机构地区:[1]工商银行静安区办

出  处:《上海金融》1992年第3期19-20,共2页Shanghai Finance

摘  要: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规定,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过支付人停止支付。

关 键 词:公示催告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转帐支票 银行 票据支付 止付 合法权益 通知 法律义务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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