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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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俊驹 

出  处:《法学评论》1992年第2期19-25,共7页Law Review

摘  要: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这是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引起的一项重要法律后果。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开始。这时,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可能成为破产债务人,其财产可能构成破产财产。如果继续进行原已确定的民事执行,就会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

关 键 词: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 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 财产担保 企业法人 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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