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香港原有法律的保留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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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崇德 陈克[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学评论》1992年第2期40-44,共5页Law Review

摘  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法律内容上包括香港基本法;按基本法标准保留下来的香港“原有法律”以及特别行政区按照香港基本法所制定的法律。香港基本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司法、习惯法,除与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因此,可保留的“原有法律”,在法律渊源上它们有五种形式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这样。

关 键 词:原有法律 香港基本法 普通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 习惯法 衡平法 香港立法 人格 附属立法 皇室特权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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