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适用冲突原因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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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碧昆[1] 向群雄 

机构地区:[1]中南政法学院

出  处:《河北法学》1992年第6期1-4,共4页Hebei Law Science

摘  要: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在运用于一定区域内的具体的人和事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与其他类的法律规范互相矛盾,不相协调的情况,以及地方性法规之间“各自为政”、不相一致的情形,从而导致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在效力层级上、具体内容上和不同区域间产生冲突,这种冲突直接影响着地方立法、执法及整个地方法制建设,是目前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就形成地方性法规适用中冲突的原因作些初步探讨.以追根溯源,寻求解决途径.

关 键 词:地方性法规 冲突原因 效力层级 类法律规范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 立法主体 立法权限 自治区 相抵触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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