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没收的性质及其行政诉讼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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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军[1] 

机构地区:[1]青岛市公安局政策法律研究室

出  处:《法学杂志》1992年第5期13-14,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下简称《条例》)第7条对治安没收作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及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本文试就治安没收的性质及其行政诉讼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没收是指剥夺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实施没收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没收作为刑罚的一种,其行使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另一类是行政法上的没收,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职能来实现,即实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法上的没收,按照其实施的目的,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行政处罚.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过采取对违反行政管理人给予财产上的剥夺,达到行政制裁的目的;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没收物 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处罚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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