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法律中有关青少年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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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正荣[1] 

机构地区:[1]徐州师范学院

出  处:《法学杂志》1992年第5期34-34,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从我国历史上刑法看,最早对青少年儿童犯罪作出特殊法律规定的是秦律.秦墓竹简记载有下面两个案例:“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又“甲盗牛时六尺,繫(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由此可以看出,秦律是将身高来作为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的.秦时六尺,相当于现在的一米三左右,身高为六尺的人也就是现在八、九岁的孩子.秦律对身高不满六尺(即“未监六尺”)的儿童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即“当完城旦”).我国汉律在这方面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即八岁以下的孩子,只有亲自杀伤人,才处刑罚,其他行为都不处罚.汉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二十年),“

关 键 词:刑事责任 青少年儿童 身高 历史上 秦律 二十年 青少年犯罪 教唆犯罪 法律规定 自杀伤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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