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劳动教养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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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皞 

机构地区:[1]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出  处:《法学杂志》1992年第4期16-17,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劳动教养是根据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而实施的,至今已有30多年了,但关于劳动教养性质的争议却始于《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确定的受案范围都是行政机关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劳动教养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是对公民人身权所采取的,因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劳动教养是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项还是第二项所确定的情况,亦即它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却有不同看法.

关 键 词:劳动教养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 其他组织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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