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公民申诉案件应负有监督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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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藏继庸 

机构地区:[1]江苏省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出  处:《法学杂志》1992年第3期21-21,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受理申诉案件是人大机关所处特殊法律地位所决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组成部分.它负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罪犯、服务四化的重任,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产生,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受理公民申诉案件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职权.《地方组织法》

关 键 词:国家权力机关 申诉案件 人民民主专政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特殊法律地位 地方组织 权力机关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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