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中若干新的法律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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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淑强 徐景和 

机构地区:[1]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 [2]全国人大司法部教育司

出  处:《法学杂志》1992年第3期24-25,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一)关于合伙无效后对外责任的承担.合伙作为一种民事主体,《民法通则》予以肯定.如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民法通则》未涉及合伙无效后合伙人对外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一种意见,无效合伙人之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无效合伙人因对外发生经济往来而产生的债务是以合伙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而引起的.对此,我们认为。

关 键 词:合伙人 民法通则 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 对外责任 审判实践 主管部门 债务承担 经济往来 承担责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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