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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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卫国 

出  处:《法学杂志》1992年第1期44-44,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证人是诉讼参与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无不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诉讼行为有关,特别是对那些要靠证言定案的案件更是如此.所以,证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对民事审判工作危害甚大.鉴于此,笔者建议应于民诉程序中明确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应受的法律制裁.而要予以制裁,就必须掌提证人拒绝作证的构成要件. 1.拒绝作证的人必须是自然人.那么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单位”如何理解呢?所谓单位是指单位中了解案件情况的自然人,而不是指单位本身.

关 键 词:证人 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自然人 作证义务 拒绝 法律制裁 诉讼参与人 构成要件 诉讼行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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