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五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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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云华[1] 

机构地区:[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商丘分院

出  处:《法学杂志》1991年第3期29-29,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新的罪名,但是,《补充规定》颁布两年多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并未得到有力打击,公布查处的案件廖廖无几。法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如何进行侦查活动,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仍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有探讨的必要。一、举报初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检察机关在接到此种案件的举报时,要首先弄清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检察机关 补充规定 侦查活动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 举报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民检察院 惩治贪污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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