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冲突法欠缺之补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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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崇利[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学杂志》1991年第5期12-13,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目前,我国冲突法正处于创制阶段,现行的冲突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其它立法诸如《涉外经济合同法》及《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仿。然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详尽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所有方面,对冲突法制度中的识别、反致(转致)、法律规避和外国法内容查明等问题均未涉及,对具体问题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十分有限。在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冲突规则的情况下,如何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成为我国冲突法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关 键 词:冲突法 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 国际惯例 民法通则 冲突规则 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冲突 涉外经济合同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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