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缓刑犯不应适用减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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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童新 

出  处:《法学杂志》1991年第5期46-46,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目前,各地法院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将缓刑犯也纳入了减刑的范围,其依据就是1989年2月24日最高法院转发的《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在“减刑的条件”中写道:“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对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笔者认为,《纪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值得商确。兹提出两点,以就教子同仁。

关 键 词:缓刑犯 减刑 犯罪分子 缓刑考验 纪要 有期徒刑 立功表现 执行期间 最高法院 我国刑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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