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峡两岸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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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守才[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学杂志》1991年第6期20-21,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虽然大陆现行刑法与台湾现行刑法阶级性不同,服务对象迥异,两者有本质上的差别,但是,作为具有共同法律文化渊源的成文法律,仍存有共同之处。本文仅就大陆的一般缓刑制度与台湾的缓刑制度(无特殊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比较研究。一、缓刑制度的形式 (一)附条件的特赦制。此制是指罪犯如在缓刑期内无发生撤销缓刑的特殊事由,仅免除刑的执行,而有罪之宣告则依然有效。大陆现行刑法的缓刑制度就属此类。其内容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关 键 词:缓刑制度 缓刑期间 比较研究 有期徒刑 大陆刑法 现行刑法 台湾 缓刑考验 危害社会 犯罪情节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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