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某一案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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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玉英 

出  处:《河北法学》1991年第1期49-49,共1页Hebei Law Science

摘  要:被告人王某在庭审时揭发检举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法院依照管辖规定,及时将检举材料转交公安机关侦查.在审理期限内.未收到公安机关的查证材料,遂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并在判决生效后送交劳改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公安机关查明原被告人王某所检举的情况属实,后将查证材料移送法院.原审被告人王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并得到证实,属于立功表现,应参照刑法第63条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刑法第59条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此类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办案人员在讨论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立功情节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出现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证实的。

关 键 词:审判监督程序 劳改机关 审理期限 公安机关 立功表现 原判决 裁定 被告人 法院 原审被告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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