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文物法》 贯彻《文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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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文博处

出  处:《北方文物》1991年第4期6-6,共1页Northern Cultural Relics

摘  要:为及时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6月29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文物局(91)(文物字第556号)文件精神,黑龙江省文管会于91年9月3~5日在哈尔滨市举办了有各地、市文管站站长和文博系统省直单位领导等28人参加的文物法学习班。这期学习班,省文管会领导极为重视,干志耿副主任亲自撰稿。

关 键 词: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文物法 单位领导 盗掘古文化遗址 国家 学习班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 类 号:K87[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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