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军籍不具有刑事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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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瑞林 

出  处:《法学杂志》1991年第1期45-45,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读了韩延起、王洪启同志的《开除军籍的法律性质与运用》一文(载于法学杂志1990年第四期,以下简称。《开》文”),深受启发。但笔者不同意《开》文提出的开除军籍具有刑事处罚性的观点。关于开除军籍的法律性质,我认为开除军籍只是行政处分,因为开除军籍被规定在军事行政法规—“纪律条令”中,从运用主体看,开除军籍主要运用于纪律条令,属于违纪行为,而非必须是犯罪行为才适用。《开》文以开除军籍是保卫部门承办为由,证明它具有刑事处罚性,也是不足为据的。比如,劳动教养也是由公安或保卫部门承办的。

关 键 词:刑事处罚 法律性质 开除 纪律条令 劳动教养 犯罪行为 行政处分 违纪行为 保卫部门 运用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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