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二年山东峄县私盐贩拒捕伤差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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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澈[1] 

机构地区:[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出  处:《历史档案》1991年第3期33-50,共18页Historical Archives

摘  要:有清一代,清政府的主要税收来自四赋和盐税,盐不仅作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而不可或缺,盐税也是清廷财政的一个重要支柱。因此,请入关后,立即对盐业管理进行调整,逐步加强政府对盐业的控制,同时针对走私舞弊等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条例。尽管“盐法莫急于缉私”,但场私、商私、枭私、邻私、官私仍不绝于时。这里刊出的一组史料选自馆藏军机处上谕档、军机处录副奏折。记载了乾隆四十二年山东峰县盐枭走私、拒捕伤差的情况,以供研究参考。

关 键 词:巡抚 军机处 奏折 江南 盐业管理 清政府 十三年 伊犁 首犯 马厂 

分 类 号:G275.1[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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