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预见说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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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建远 

出  处:《法学评论》1990年第6期8-9,共2页Law Review

摘  要:应当预见说,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学说。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和《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都采取了应当预见说。在学术研究中,有一种观点对应当预见说推崇备至,主张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也应采取应当预见说。我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的总的看法是:为了照顾到国际贸易的习惯,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采用应当预见说尚有一定道理。但《经济合同法》则不宜采用应当预见说。

关 键 词:应当预见 违约方 涉外经济合同法 具体分析 承担赔偿责任 技术合同法 违反合同 具体情况 当事人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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