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合格投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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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晖 

出  处:《法学评论》1990年第1期58-61,共4页Law Review

摘  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1](以下简称机构)有关合格投保者的规定,使机构具有了资本输出国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所无法具备的优点,这是多边投资方案中最有吸引力的地方。本文拟围绕合格投保者的类型、国籍和性质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机构。一、投保者的类型机构合格的投保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一个实体或组织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例如,法国的法律对于任何民事或商业性质的合伙,都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英国。

关 键 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东道国 法人实体 自然人 资本输出国 法人资格 法人国籍 法律人格 法律规定 资本控制说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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