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立法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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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晓光[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学院

出  处:《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3期67-71,34,共6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摘  要:清朝中央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蒙古的风俗习惯,因地制宜地进行了法制建设,针对蒙古地区独创了《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地方特别法规。这些法规被习惯称之为“蒙古律”。但对于清代蒙古律的性质和地位问题,一些外国学者认为它不属于中华法系的范围,而是属于所谓“蒙古法系”。所以,本文拟对蒙古律和大清律的一些内容进行分析比较,以弄清蒙古律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 键 词:清代法律 《蒙古律例》 中华法系 法制建设 法制统一 风俗习惯 《理藩院则例》 中央政府 外国学者 法规 

分 类 号:D908[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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