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之货的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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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炳 

出  处:《当代法学》1990年第4期50-52,共3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货物买卖必须是买卖某一具体的、特定的、可以交付的货物,否则就不能买卖。所有权亦然。特定货物的所有权当然要以特定货物的存在为前提。因此,确定买卖标的物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买卖不同类型的货物决定了货物的确定时间也不同。作为标的物的货物,其确定时间有三种类型。

关 键 词:货物所有权 所有权转移 货物交付 合同成立 买卖双方 确定时 卖方 货物买卖 特定货物 买卖合同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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