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代表的素质与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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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介标 刘传琛 

出  处:《政治与法律》1990年第3期18-21,共4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是人民选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光荣使者,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基础。而人民代表素质如何,则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能否充分的发挥。人民代表的素质,是指他们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人民代表要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从而必须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和能力素质。

关 键 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素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大工作 人大代表 履行义务 行使职权 宪法规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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