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整顿中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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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应后俊 

机构地区:[1]浙江省法学会

出  处:《法学杂志》1990年第1期36-,16,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如雨后春笋,发展很快。截止1988年年底,浙江全省各企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就有4405家,较1983年增59倍。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有以下几个理论问题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一、两种不同的法律顾问名称企业的法律顾问只能是两大类:第一类是聘请的兼职顾问,它可以聘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可以聘自其他依法成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法律工作者。他们通过与企业签订聘请合同而产生咨询服务关系。他们与企业的负责人不存在行政隶属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作为企业中独立的主体从事顾问活动:第二类是专职顾问,即不少企业设置的法律顾问室的工作人员。他们是企业内部的专职工作人员,是企业领导的参谋与助手,统属于企业负责人领导。

关 键 词:法律顾问处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工作人员 律师事务所 治理整顿 顾问机构 大型企业 理论问题 法律工作者 聘请律师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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