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时效延长”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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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憬宏[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  处:《法学杂志》1990年第5期21-21,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情况,刑法理论上叫做“时效的延长”。如何理解“时效的延长”,长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开始追诉,即已立案,就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理由是:(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是限制追诉权开始行使的最后期限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开始行使追诉权,就不应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2)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否则,追诉时效接近期满,即使破了案,也无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3)刑事诉讼法第11条关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即使已经开始追究,也不应继续追究的规定,是指追诉开始时,就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包括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已开始追诉的案件。(4)

关 键 词:时效期限 我国刑法 追诉时效延长 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 追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追诉权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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