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经济接收述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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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宅巍[1] 

机构地区:[1]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

出  处:《民国档案》1989年第3期92-100,共9页Republican Archives

摘  要: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撇开中共和解放区政权,用了大约一年的时间,进行经济接收。这项工作,动员的人力之多,涉及面之广,接收的财富数量之大,堪称为战后国民政府的一件大事。由于迄今史学界有关这方面的专论和专著不多,有些资料本身较为混乱,又缺少可以相互印证的第一手资料,因此本文只以浅陋的综合和分析,就教于史家。一接收机构的建立为了开展收复区的经济接收工作,国民政府特于1945年8月制定了《行政院各部会署局派遣收复区接收人员办法》,共5条,其要旨为(1)行政院各部会署局为办理接收收复区直属各机关及事业机关,可派遣特派员或接收委员;(2)对于接收机关较多,事业较巨者,可分区派遣特派员,该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接收委员,应受特派员指导;(3)

关 键 词:交通部 东北地区 物资 南京国民政府 接收机 交通运输业 公路 特派员 收复区 铁路 

分 类 号:K258[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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