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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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戚少贤 

出  处:《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9年第1期66-68,78,共4页

摘  要:在国际投资领域内,继《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之后,又诞生了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该公约是由世界银行主持制定,于1985年10月通过的,并对世界银行成员国和瑞士开放签字,历时三年,按公约生效条款的规定,该公约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机构"相继开始营业。截止到1988年6月中旬,有42个国家批准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认购法定资本的百分之六十三,还有28个国家在公约上签了字。1988年6月8日"机构"理事会在华盛顿举行了首届会议,牙买加总理爱德华·西加被选为"机构"理事会第一任主席。"机构"董事会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关 键 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东道国政府 担保权 国际公约 非商业风险 限制措施 世界银行 董事会 投资项目 险别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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