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企业破产中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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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海湖 

出  处:《河北法学》1989年第6期23-16,共2页Hebei 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定,为破产诉讼中的和解(简称破产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破产和解的概念 所谓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诉讼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减免、延期偿还等达成协议,从而终结对该企业破产程序的活动。从该概念可以看出,破产和解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的和解(或执行和解)有所不同。第一,法律依据不同。破产和解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而审判和解(或执行和解)

关 键 词:破产和解 和解协议 债权人会议 执行和解 企业破产法 破产诉讼 无担保债权人 债务人 受诉人民法院 破产程序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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