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活动的性质及其法律调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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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浩明 

出  处:《河北法学》1989年第4期1-4,共4页Hebei Law Science

摘  要: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者充当中间介绍人,并从委托人处收取一定报酬(即佣金)的行为。在解放以前,我国的居间活动十分活跃,居间人又称为“掮客”、“纤手”、“跑合人”,在交易所的居间人通常称为经纪人。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对物资的统购统销和商业的国营化,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掮客”逐渐被取缔或淘汰,只有数量不多的国营或集体经营的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或贸易货栈从事若干物质资料的居间活动。近年来。

关 键 词:居间人 居间活动 法律调整 委托人 取佣金 佣金收入 商品经济 介绍人 当中间 利用职务之便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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