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支票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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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玉军 

出  处:《法学评论》1989年第2期19-23,共5页Law Review

摘  要: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一种见票即付的票据。它是一种要式证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支票必须是书面形式,一般记载应满足下列事项:1)出票人签名;2)无条件支付委托;3)支付金额确定;4)发票时间;5)付款人、付款地。它具有如下特点:1)付款人(drawee)总是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通常是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2)一般说来,出票人须在付款银行有足以支付支票的存款或其他资金关系,如透支契约。如果支票被拒付是因为出票人故意开立支票诈欺受款人而骗取钱财时,则在大多数国家中,根据有关空头支票(dad check)的法律,出票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将受到刑事制裁。如果汇票被拒付,其发票人只承担民事责任。

关 键 词:空白支票 出票人 空头支票 法律问题 民事责任 正当持票人 记载事项 票据权利 付款银行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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