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盗窃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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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吉 

出  处:《法学杂志》1989年第1期44-44,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我国刑法仅仅以数额较大来反映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进而构成盗窃罪,并排除了盗窃数额虽然较小,而实际上社会危害性却很大的情况,这是不科学的。任何犯罪的本质特征都是行为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小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却很大,甚至超过了一些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有五个类型:盗窃数额较小,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等款物数额较小,引起公愤的;盗窃外国的外交官员及他官方代表团成员的数额较小的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盗窃党费、团费、会费,或为公益事业募捐款物,数额较小,引起群众强烈义愤的;

关 键 词:社会危害性 数额较大 盗窃罪 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 我国刑法 公私财产 危害程度 本质特征 外交官员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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