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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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林 

出  处:《法学杂志》1988年第6期17-18,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目前常常碰到的问题:部门(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特别是省级政府规章)发生不一致时,谁的效力高的问题。这就需要明确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效力等级。对此,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由于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数量众多,关系复杂,要确定两者之间的效力等级,不宜采用简单的扬此抑彼的办法,而要从考察具体的规章入手,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有的放矢地提出解决办法。我国目前现行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以其制定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为直接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执行性的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为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确定管理对象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制定的自主性的规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补充性的规章。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部门规章 效力等级 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 国务院 自主性 执行性 我国法律 解决办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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