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大及政府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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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砚涛 

出  处:《法学杂志》1988年第5期28-29,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法规制定标准法,关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调整范围的划分也没有有权机关的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地方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目前各地方基本上都形成了一套适用于本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标准或办法。但总的说来,这种标准是模糊的。例如,有些事项先由政府制定规章,条件成熟后再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有些规范性文件由政府起草,提交省级人大审议通过,并以人大名义、作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公布实施。这些情况本身就表明,对于有些事项很难明确到底该由谁。

关 键 词: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 地方人大 政府规章 省级 立法权限划分 政府立法权 法律 条件成熟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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