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下放地方规章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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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连昌 

出  处:《法学杂志》1988年第4期14-15,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地方规章是地方政府依法定职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的一种重要形式。它调整着各地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地方政府进行管理的主要手段。我国地方规章的制定权,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51条第1项中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这就是说,现在只有省级和少数市的政府才有权制定地方规章。笔者认为: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规章 行政立法 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下放 地方组织 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 法律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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