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马俊驹
出 处:《法学评论》1988年第1期28-33,共6页Law Review
摘 要:在现代多数国家,企业既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是参加民事流转的特殊客体。企业租赁则是企业转让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租赁与一般租赁关系不同。它租赁的标的是整个企业,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知识产权、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企业的字号、信誉、与顾客关系、所处地位等。而且,企业的法人资格也随之转移。一般说来,法律对企业租赁的当事人并无特殊的规定,凡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甚至包括国家),都可能成为企业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近年来,我国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各地相继出现了企业租赁经营。由于这一经营方式在我国刚刚兴起,人们对它的许多方面还没有一致的认识。关于企业租赁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和承租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就是人们所普遍关注和讨论的。因为这些问题与企业租赁的性质、模式、成立程序、当事人的选择、双方权利义务等都有重要的关系。所以,我们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是有现实意义的。
关 键 词:承租人 出租人 民事主体资格 租赁关系 双方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资格 法律地位 企业经营权 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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