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法学教育要以是否适应“四化”建设需要为标准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肖隆安 

机构地区:[1]环境法所副所长,副教授

出  处:《法学评论》1988年第6期3-4,共2页Law Review

摘  要:我认为,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问题,就是法学教育为何对准四化建设需要的口径问题。法学教育改革是否搞得很成功,成绩是大是小,检验的标准应当是它是否准确、充分、及时地反映了四化建设的要求,是否对四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环境法所现在正在同研究生院试招不脱产的在职研究生。这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的一项改革。按照传统的方式,研究生只能在校培养,一个导师一般只能带二、三个研究生。如果我们仍然只采取这一种模式,那就难以满足当前环境法制建设的需要。随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关 键 词:四化建设 法学教育改革 模式 环境法制建设 研究生培养 研究生院 在职研究生 环境保护 基本问题 促进作用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