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号房屋”不应是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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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久远 

出  处:《法学杂志》1988年第2期37-37,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某县黄梅镇解放路93号居民刘文惠女、年82岁,其丈夫孙作仁于解放前与兄弟三人同住农村四间住房,依靠祖遗的布行收入为生,未分家。1938年刘文惠夫妇以50元买孙国雄为子,形成收养关系。1942年孙作仁病故。1951年冬土改时,孙家被定为工商业兼地主成份,农村田地、房屋被没收,由于家庭财产大部分已不存在,布行又歇业,形成自然分家,兄弟三家各人居住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刘文惠以自己的名字登记了原居住的房屋产权。1955年,刘文惠以800元人民币将住房出卖,用其中六百元购买了解放路93号房屋。

关 键 词:房屋产权 住房 主成份 收养关系 登记 家庭财产 工商业 名字 农村 维修改造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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