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授权立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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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海坤[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疆社会科学》1988年第2期117-121,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摘  要:一、我国授权立法的概念与范围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国家,实行的是一元性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可见,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定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我国一元性立法体制又并不妨碍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施宪法、法律和行使自己的职权限法制定和发布各种形式的。

关 键 词:授权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立法权 行政法规 立法体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行政机关 委任立法 基本法律 国家机关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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