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族乡的性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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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勇 

出  处:《贵州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23-29,共7页Guizhou Ethnic Studies

摘  要:我国的少数民族,除了大部分聚居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而外,还有满、回、蒙古、朝鲜、苗、瑶、畲、土家等民族约l,800余万杂散居住在全国的城镇和农村。充分保障杂散地区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民族平等权利,是我们党和国家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根据杂散地区少数民族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方针政策。50年代初,分别采取了建立区乡一级民族自治区和颁布《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等措施。充分保障了杂散地区少数民族自治权和民族平等权利。1955年,国务院以民族乡的形式取代了民族杂居地区区乡一级的民族自治区。

关 键 词:民族乡 少数民族 平等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平等团结 自治区 民族杂居 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杂散居 

分 类 号:C95[社会学—民族学] D633.37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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