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问题不宜再复杂化——与舒炼、余年凤两同志商榷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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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鲍元顺 胡良荣 

出  处:《法学评论》1987年第4期49-50,共2页Law Review

摘  要: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的问题,一直是比较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它的关键在于,丧偶媳、婿对公婆、岳父母并不是享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但又不能简单地否定其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利。舒炼、余年凤两同志在《试析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及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一文中(见《法学评论》1986年第2期,以下简称《试析》)论述了这一继承关系的四个基本特征以及什么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内容,具体回答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针锋相对,争议颇大的两种观点,肯定了丧偶媳、婿在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问题。这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当然是正确的。与此同时,舒。

关 键 词:遗产 基本特征 共产主义道德 道德标准 继承权 习俗 短期内 道德要求 丧偶 赡养义务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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