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转帐结算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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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放[1] 

机构地区:[1]建设银行南昌市中心支行

出  处:《金融与经济》1987年第2期61-61,共1页Finance and Economy

摘  要:以前,非现金结算是由付款单位将支票二、三、四联送到开户行,经银行审核无误后,留下第二、三联在第四联上加盖公章以示受理,然后交付款单位直接送到收款单位表示款项已划入帐,这样凭第四联四单(收款通知书)即可钱货两讫。但是因为近期发现不少在收款通知联上加盖伪造的银行业务公章,向销货单位骗取货物的案件,于是,为防范起见,从1986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规定:单位转帐支票办理支付,将支票一至四联持往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核无误,第一联上加盖公章以示受理并交付款单位作记帐凭证,而第四联收款通知需经过银行间同业往来送至收款单位开户行,并登上收款单位帐户、收款单位确认款项收到后,方始发货。如此办理,在防患于未然上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却给客户运用资金以及社会的商品周转、经济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同时也增大了银行本身的工作量。本来。

关 键 词:收款通知 单位表示 银行业务 同业往来 公章 付款 现金结算 转帐支票 销货单 记帐凭证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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