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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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端郎 

出  处:《国际经贸探索》1987年第3期44-47,38,共5页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Research

摘  要:一、国外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做法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买卖双方洽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则卖方在收到买方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经审核信用证条款符合要求,就可按照来证规定发运货物,备齐单据,开具汇票(少数特殊情况下也有不用汇票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汇票连同有关单据交到出口地的外汇银行,请求办理收回货款的手续。这一环节,英文名为negotiation,海外译为押汇,内地称为议付。在直接信用证(Straight L/C)

关 键 词:出口商 押汇银行 出口押汇 开证行 法律性质 信用证方式 信用证项 货运单据 押汇业务 议付 

分 类 号:F7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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